音乐喷泉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上海音乐喷泉}

北京喷泉公司 2022-02-24 阅读:170

◇“音乐喷泉”是一种交融了听觉和视觉审美效果的表达,是一种新型的做品。

◇我国司法理论和理论上关于做品构成的“首创性”认识已经开展成熟,包罗“独”和“创”两个要件。“音乐喷泉”具有区别于同类表达形式的个性化表达,契合做品构成的“首创性”要求。

◇“音乐喷泉”不构成“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而构成美术做品。

据2018年7月4日《北京青年报》报导,“中国喷泉著做权纠纷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起于中科水景公司认为杭州夜游景点西湖音乐喷泉,涉嫌抄袭了青岛世园会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故而将杭州西湖光景名胜区湖滨办理处(下称西湖办理处)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讯决西湖办理处停行侵权,补偿丧失,西湖办理处不平,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常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领会,该案因涉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及其属于何种法定做品类型的法令认定,被称为“中国喷泉著做权纠纷第一案”。那么,音乐喷泉事实是什么?为何能够构成遭到法令庇护的“做品”?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和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丽。

音乐喷泉属于著做权法庇护的对象吗

:按照法院判决认定,音乐喷泉属于做品,因而是著做权法庇护的对象,那么,若何认定音乐喷泉的“做品”属性?

袁博:按照我国著做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做品,包罗以下列形式创做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手艺等做品:(一)文字做品;(二)口述做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跳舞、杂身手术做品;(四)美术、建筑做品;(五)摄影做品;(六)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七)工程设想图、产物设想图、地图、示企图等图形做品和模子做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做品。”而音乐喷泉,显然是一种经由创做产生的极为特殊的新型做品,在此前的案件中并未呈现过。详细而言,那种做品表示为一种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更详细地说,那不单单是一种单纯的视觉效果,而是一种交融了听觉和视觉审美效果的表达,是舞美设想、编曲外型、各类意象和安装共同而构成的特定音乐布景下的喷射效果,是音乐喷泉喷射与详细音乐曲目播放时具有美感的视觉效果。

如何认定音乐喷泉的首创性

:构成著做权法庇护的做品须具有首创性,如何断定音乐喷泉的首创性?

沈丽:著做权法开展至今,我国司法理论和理论上关于做品构成的“首创性”认识已经开展成熟,包罗“独”和“创”两个要件。此中“独”的含义是指“独立创做、源自本人”,包罗两种情形:第一,从无到有的创做;第二,以已有做品为根底停止再创做。但是,无论何种情形,都仍须契合“创”的要求。“创”即“缔造性”,要求做品具有区别于其他表达形式的个性化表达。从本案来看,那种音乐喷泉完全契合做品构成的“首创性”要求。

袁博:本案中,二审法院做了详细论证,判决载明:“设想师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革与音乐感情连系的奇特取舍、选择、摆设,在音乐高亢时呈现出艳丽的色彩与高喷的水柱,在音乐舒缓时呈现出温和的光点与缓和的摆动,优美与高亢交相照应,使欣赏者可以感触感染到完全差别于简单的喷泉喷射效果的表达,具有显著的首创性……因而,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契合《著做权法施行条例》第2条规定的做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属于著做权法庇护的做品的范围。”透过音乐喷泉演出的现象,不难看出其素质上是借助光影的动态变革并辅以布景音乐来实现的一种视觉画面的表达。关于类似的智力功效,在国外通过版权法庇护其实不鲜见。例如,埃菲尔铁塔是法国出名的地标性建筑物,吸引了无数旅游喜好者前去参观。一到晚上,埃菲尔铁塔就被五颜六色的灯光装点,每到整点,灯光还会不竭闪灼变革,显得十分炫目。然而,若是此时旅客想拍下夜景并另做他用,就可能面对法法律王法公法律的规造。那是因为构成那道斑斓夜景一部门的灯光设想,在法国遭到版权庇护,而权力人则是一个灯光设想公司。不难看出,音乐喷泉演出若是在法国,同样有可能遭到版权法庇护。法国常识产权法典第二章第L.112-2条中规定,受庇护的做品类别中,包罗视听做品,而视听做品,是指“有声或者无声的片子做品以及其他由持续画面构成的做品”。因而,在法国,音乐喷泉能够被视为“视听做品”而遭到庇护。除了法国,德国著做权法也同样撑持庇护此类做品。德国著做权法第2条规定,受庇护的做品包罗“科学、手艺品种的各类表示,如绘图、设想图、地图、草图、表格和立体表示”。显然,音乐喷泉恰是属于在特定手艺撑持下的一种音乐布景下水流的“立体表示”。

音乐喷泉属于何种做品类型

:法院判决音乐喷泉构成做品,但关于其构成何种做品类型,一审讯决认为构成著做权法第3条第9项规定的“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做品”,而二审法院其实不承认,那是为什么?

袁博:原因在于,音乐喷泉构成“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做品”值得商榷。迄今为行,并没有某部法令或者行政律例明白规定音乐喷泉属于应受法令庇护的做品。事实上,不行音乐喷泉,迄今为行,也罕有听闻某部法令或者行政律例在著做权法八项做品类型外增加新的做品类型。

:关于音乐喷泉的做品类型,二审讯决认为不构成“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而构成“美术做品”,那是为什么?

沈丽:音乐喷泉不构成“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著做权法施行条例》第4条将“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定义为“摄造在必然介量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构成,而且借助恰当安装放映或者以其他体例传布的做品”。从定义来看,此类做品的构成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要有“摄造”行为的创做;二是要存在于必然的介量上。而关于音乐喷泉而言,固然也能够摄造成视频,但其自己却属于现场演出,并未存在什么“摄造”的过程,因而不满足第一个前提;因为音乐喷泉属于类似于沙画演出那样的转瞬即逝的画面构成,因而,很难说其做品存在于什么“介量”上,因而同样不克不及满足第二个前提。正因为那一原因,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鉴于‘摄造在必然介量上’是《著做权法施行条例》明白限制的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的构成要件,在非需要情况下,司法连结谦和而不停止打破扩张也是法令解释应当遵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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